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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

admin 发表于 2009-08-27 16:33 | 来源: | 阅读 157 views

一、设立条件

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;

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;

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
二、提供材料

投资者身份证、计生证、一寸彩照4张,履历一份;

从业人员身份证、计生证、一寸彩照2张;

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,要求:

以投资者个人姓名租用 面积30平方米以上(生产型200平方米) 租期一年以上

用途为办公(或厂房)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

三、承办时限

生产 型: 10 个工作天完成;[经消防、环保审批后起计算]

非生产型: 10 个工作天完成;

四、承办费用

生 产 型: 3500 元人民币;[含工本费,但不含消防、环保审批产生的任何费用]

非生产型: 2500 元人民币;[含工本费]

五、承办证件

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;

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负责人私章各1枚;

刻章登记卡;

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、IC卡;

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
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
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、消防批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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